全体教职工:
按规定,子女统筹门诊、急诊医疗报销审核须严格执行市级文件要求,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:
1. 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、重复享受待遇。
2. 教职工子女可在我市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(不含药店)就诊,产生的门急诊费用需用现金结算(含支付宝、微信),非现金结算的发票不予报销。
3. 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,参照《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》《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》执行,我校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4. 审核、报销时需附上发票以及明细,必要时提供就诊病历。
5. 在常州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疗费不予报销(急诊除外),急诊就诊的医疗费发票必须加盖急诊章,且需提供就诊病历。
后勤管理处、计划财务处
2025年6月18日